(2015)东开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与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28号原告: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嘉瑜,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勇,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原告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由原告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