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理正与浙江大容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607号原告:王理正。委托代理人:马振虎,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大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青年路16号。法定代表人:楼屹。原告王理正诉被告浙江大容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理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理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理正承担。审判员 吴文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