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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理正与浙江大容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607号原告:王理正。委托代理人:马振虎,浦江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大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青年路16号。法定代表人:楼屹。原告王理正诉被告浙江大容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理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理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理正承担。审判员  吴文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