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达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名芳、冉隆双、冉隆敏、冉隆艳与蒋弘均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名芳,冉隆双,冉隆敏,冉隆艳,蒋弘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达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王名芳,女,生于1949年2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冉隆双,男,生于1973年8月2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冉隆敏,女,生于1969年12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冉隆艳,女,生于1971年07月0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蒋弘均,男,生于1964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执行人王名芳、冉隆双、冉隆敏、冉隆艳与被执行人蒋弘均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达达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蒋弘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后申请人要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蒋弘均于2013年9月4日与达州市达川区火炭岩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公路建设承建工程合同书》,约定由被执行人蒋弘均承建该村村道公路路面硬化工程,并已实际施工完毕。现该项目已通过达州市达川区交通运输局验收合格,达州市达川区交通运输局至今仍有该项目村道公路补助资金尚未支付给达州市达川区申家乡火炭岩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蒋弘均因修建达州市达川区申家乡火炭岩村村道公路硬化工程在达州市达川区交通运输局应收取的村道公路补助资金1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