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中执他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中执他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健,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仲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锦,该公司企管部副经理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3)第3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在确定期限内未能偿还欠款。权利人商洛市商州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217400元及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3217400元(已履行)。申请执行人放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仲裁费26932元和执行费3457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裁字(2013)第37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鱼晓军审判员  马启明审判员  郭 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