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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林与张美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林,张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张林。被申请人张美霞。申请人张林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3年11月7日起,被申请人先后向申请人借款150万元,并为他人向申请人借款行为提供担保10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还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美霞价值315万元的房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美霞价值315万元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本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