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林与张美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林,张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张林。被申请人张美霞。申请人张林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3年11月7日起,被申请人先后向申请人借款150万元,并为他人向申请人借款行为提供担保10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还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美霞价值315万元的房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美霞价值315万元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本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