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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执字第3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本院与黄建平附带民事2014执344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珠明,刘再秀,黄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执字第3449号申请执行人:毛珠明,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刘再秀,户籍地同上。被执行人:黄建平,住重庆市梁平县。申请执行人毛珠明、刘再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建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4672.5元(被执行人黄建平的家属存入本院代管款账户的人民币3万元应当折抵本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项,此3万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该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672.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和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没有查到被执行人黄建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2月1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至今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中法执字第34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奇志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晨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