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商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昆山华尔机电有限公司与朱华奇、丁冬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昆山华尔机电有限公司,朱华奇,丁冬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3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306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3755-3。负责人虞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钧,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婷,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昆山华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朝阳东路109号亿丰机电城南2036号,组织机构代码79459051-5。被告朱华奇。被告丁冬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昆山华尔机电有限公司、朱华奇、丁冬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76元,减半收取303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170元,合计53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