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港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嵇洪连与孙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港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嵇洪连。委托代理人李吉忠,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维海。原告嵇洪连诉被告孙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吉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维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嵇洪连诉称,自2010年9月27日,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四次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820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至今未予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2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6日起、3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5月3日起、400000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孙维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7日,被告孙维海向原告嵇洪连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嵇洪连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孙维海,2011.11.17”;2013年11月2日,被告孙维海向原告嵇洪连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嵇洪连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元,),用时间6个月,孙维海,2013.11.2”;2013年12月20日,被告孙维海向原告嵇洪连借款2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嵇洪连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孙维海,2013.12.20”;被告孙维海另曾向原告嵇洪连借款12万元,并于2014年1月5日向原告嵇洪连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嵇洪连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正(¥120000元),孙维海,2014.1.5”。上述事实,有被告孙维海向原告嵇洪连出具的欠条、借条、转账凭条、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单和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及抗辩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依据原告嵇洪连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孙维海向原告借款820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孙维海偿还借款820000元及利息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维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嵇洪连人民币82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从2014年1月6日起、300000元从2014年5月3日起、400000元从2014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保全费1480元、公告费600,由被告孙维海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国栋代理审判员  纪艳丽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