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杜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陵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超,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山东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超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相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杜超以给刘泮中学捐款改善教学环境为名取得该校教师于某的信任,先后多次编造其爷爷化疗急需用钱、自己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于某财物,共计123600元,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消费。2、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杜超以给刘泮中学捐款改善教学环境为名取得该校副校长孙某的信任,先后两次编造虚假理由骗取孙某现金共计7000元,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消费。3、2014年4月,被告人杜超以给刘泮中学捐款改善教学环境为名取得该校校长刘某甲的信任,以在东北请客户吃饭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刘某甲现金2000元,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消费。4、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杜超虚构自己办的有厂子因停电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教师徐某某现金3000元,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消费。综上,被告人杜超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35600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超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杜超依法判处。被告人杜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未作辩解。但提出已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且其家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杜超以给刘泮中学捐款改善教学环境为名取得该校教师于某的信任,先后多次编造其爷爷化疗急需用钱、自己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于某财物,共计123600元,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消费。2、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杜超以给刘泮中学捐款改善教学环境为名取得该校副校长孙某的信任,先后两次编造虚假理由骗取孙某现金共计7000元,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消费。3、2014年4月,被告人杜超以给刘泮中学捐款改善教学环境为名取得该校校长刘某甲的信任,以在东北请客户吃饭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刘某甲现金2000元,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消费。4、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杜超虚构自己办的有厂子因停电急需用钱为由,骗取教师徐某某现金3000元,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消费。综上,被告人杜超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35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1)于某陈述证实:其是陵县陵城镇刘泮中学的一名老师,杜超曾经是他的学生。201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杜超请学校的老师们吃饭,当时有副校长孙某、郭某某、刘某某、蔡某某、宋某某等老师在场。杜超说希望给母校搞个捐助,改善教学环境。之后副校长孙某向校长刘某甲汇报,刘某甲同意并说要积极争取。之后,杜超多次编造家人生病、自己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请领导消费等假理由,向其借钱。经过多次催要,杜超还了其16700元,杜超实际骗到手的有123600元。(2)孙某陈述证实:其任陵县陵城镇刘泮中学副校长。杜超曾经是刘泮中学的学生。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杜超请老师们吃饭的时候,提起自己一直在搞学校募捐慈善基金活动,并准备给刘泮中学捐款用来改善教学环境。其向校长刘某甲汇报后,刘某甲同意了。2013年10月20日,杜超给其打电话称在外地急需用钱,其通过银行转账打给杜超3000元钱。2013年11月份,杜超到刘泮中学找到其,借口没钱给工人发工资向其借钱,其将自己的4000元钱和学校的8000元钱借给了杜超。之后,杜超借学校的8000元钱归还了,但借其的7000元钱一直没有还,而且后来就联系不上杜超了。其还知道杜超向于某、徐某某、刘某甲都借过钱。(3)徐某某陈述证实:其是陵县刘泮中学的教师,杜超以前在刘泮中学上过学,所以早就认识。2014年2月11日,杜超请学校的几个老师吃饭。第二天,杜超给其打电话称厂子被停电,急需3000元钱交电费,其凑了3000元钱给杜超打过去。2014年2月21日11点多,杜超再次给其打电话称他的信用卡被冻结了,让其给凑5000元钱,其在陵县中国银行的柜台将钱给杜超打过去。后来,其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杜超还钱,后来杜超就不接电话了。(4)刘某甲陈述证实:杜超曾是陵县刘泮中学的学生。2013年10月份,其听孙某副校长说杜超请学校的老师们吃饭,提到想给学校捐款。2013年11月份,杜超给学校安装了三台柜式空调和两台挂式空调。2014年4月份,杜超先是称过几天叫人给学校安装简易车棚,过了几天,杜超给其打电话称在请客户吃饭,带的钱不够,让借给其2000元钱。其通过于某把钱打给杜超。听于某说,杜超以银行卡解冻、工厂停电、出车祸等理由借过于某和孙某的钱,其不知道借钱的具体数额。2、证人证言(1)尹某证实:2013年11月份一天,杜超叫着其和孟祥顺一起陪着母校的老师们吃饭。杜超在吃饭时提起想给母校捐款十万元内的事。杜超一直到处借钱,其觉得杜超没有实力给母校捐款。(2)刘某乙证实:其经营一家鹏飞副食店。2014年1月28日,于某说他的学生因银行卡冻结疏通关系,和另外两个人在其店里赊了8箱白酒,价值8800元。后来经过催要,于某还了5000元,还有3800元一直没有还。(3)刘某丙证实:其之前在陵县刘泮中学教书,杜超曾经在陵县刘泮中学读书,经常回学校时请老师们吃饭,这样认识了杜超。杜超在吃饭的时候说过要给学校捐款,后来一直也没有捐款。3、书证(1)陵县公安局出具的杜超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杜超的身份、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2)陵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据杜超供述,给刘泮中学捐款的老总中,名叫“马宝”的人,经过多次查找,未找到此人。杜超供述所得赃款,用于偿还“昆哥”、“宝利”二人的赌债了,经多次查找,未能找到该两个人。(3)于某出具的手写给杜超钱的日期、理由以及农村信用社、中国建设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实杜超诈骗各受害人现金的事实。(4)各受害人提供的收条及谅解书证实:于某2014年9月6日收到杜超归还现金二万元,2014年12月1日收到杜超归还现金一万元。于某对杜超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对杜超从轻处罚。孙某2014年10月15日收到杜超现金7000元,对杜超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对杜超从轻处罚。徐某某收到杜超还款8000元,对杜超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对杜超从轻处罚。杜超所欠刘某甲二千元于2014年11月7日还清。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超的供述证实:其曾经在陵县刘泮中学读初中,于某是其老师。因为欠下赌债无力偿还,其想到以给母校捐款的名义,诈骗学校老师的钱。为了让于某等人相信其捐款的真实性,其联系了“马宝”(赌场放高利贷的)假装去学校考察,让马宝配合其作假。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4月期间,其多次借口请领导吃饭、发生交通事故、木材被扣、家人得病急需用钱等理由,共骗了于某139500元,包括8000元的白酒钱。经过于某几次催要,其还了一部分。另外,还从孙某老师那里骗了15000元,其中,孙某的7000元,刘泮中学的8000元。还骗了徐某某3000元,另外5000元是借徐某某的。另外,还给其他几个老师借过钱,但都是正常的借款。其骗的钱都用于偿还赌债以及消费挥霍了。5、综合证据陵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24日,接于某报警称,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2月,杜超以给刘泮中学办捐款改善学校的教学环境为由,先后十多次借机诈骗其现金123600元。经批准,对该案立案侦查。2014年7月30日,在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八中路,以秘密手段,将杜超抓获归案。被告人杜超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各证据间亦相互吻合。以上证据的取得均程序合法,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故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本院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杜超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杜超归案后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家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教育守法,以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同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邢 杰审 判 员 王金香人民陪审员 孟凡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鲁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