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商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卢韵碧、韩燕飞与韩燕飞、吴元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韵碧,韩燕飞,吴元狄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2543号原告:卢韵碧。委托代理人:朱旗。被告:韩燕飞。被告:吴元狄。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韵碧诉被告韩燕飞、吴元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韵碧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韵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韵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卢韵碧负担,余款943退还原告卢韵碧。审 判 长 叶盛华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人民陪审员 王金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中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