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藏南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茂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