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武汉铭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铭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986号原告武汉铭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4号德富花园2层22室商网。法定代表人熊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骏,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肖汉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凤华,1969年4月20日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铭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铭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铭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铭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