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正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学明与张培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李学明,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张培富,男,汉族,约60岁,住河南省正阳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学明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培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明撤回对被告张培富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明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