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学明与张培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李学明,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张培富,男,汉族,约60岁,住河南省正阳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学明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培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明撤回对被告张培富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明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