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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重庆铜梁永红煤业有限公司诉李兴田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铜梁永红煤业有限公司,李兴田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047号原告重庆铜梁永红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许家村,组织机构代码20370157-9。法定代表人叶松茂,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潇翔(特别授权)、程敏,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田,男,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铜梁永红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田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铜梁永红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铜梁永红煤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铜梁永红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重庆铜梁永红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菊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