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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学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张学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隆城街城东新区十五方块18号楼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梁伟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利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学美,女,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抚顺嘉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