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王民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哥庄支行与王同刚、王绪辉、唐辉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哥庄支行,王同刚,王绪辉,唐辉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王民商初字第1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哥庄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驻地李王公路与王青公路交界处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胡宝山,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涛,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唐瑶,系原告职工。被告王同刚。被告王绪辉。被告唐辉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哥庄支行诉被告王同刚、王绪辉、唐辉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回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哥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哥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 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