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谭代秀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代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689号罪犯谭代秀,重庆市梁平县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涪法刑初字第006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代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7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代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4万5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6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2014)重女狱减字第91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谭代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谭代秀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谭代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代秀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