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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04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驾驶员。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4)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被害人亲属王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23时5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驾驶鲁Q×××××(鲁Q×××××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凤阳县府城镇境内沿东环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千足莲足浴店对面时,撞到自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王家江,造成王家江颅脑损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23时50分左右,被告人沈某驾驶鲁Q×××××(鲁Q×××××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凤阳县府城镇境内沿东环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千足莲足浴店对面时,撞到自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王家江,造成王家江颅脑损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23时许,其和王某、王家江在小中都吃饭,吃过饭,王家江讲他的拖拉机停在交警队对面,他要开回家,他是从小中都往南走的。2、证人曹同芳证言,证明其丈夫王家江开拖拉机去临淮卖树,晚上打电话说在凤阳和朋友吃饭,当晚没有回家,27日一天也没有回来,其到凤阳找他朋友问,说26号晚上在东环路有个人被撞了,其到交警队后确认被撞的是其丈夫。3、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晚上10点多钟,其和张某、王家江在小中都吃烧烤,吃过后,王家江说他拖拉机在交警队那边,他开机子回家,王家江离开的时候大约11点钟。4、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下午五六点钟,其朋友王家江打电话讲要请其吃饭,吃过饭他们几个讲去唱歌,其没有去。9月28日听讲他出事了。5、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26日19时许,其和沈某在合肥龙塘高速出口附近装一车旧轮胎去江苏沭阳,是沿合蚌路走的。路上车都是沈某开的,其在车上睡觉,也不知过多长时间,其听到沈某哎呦一声,其惊醒了,问怎么回事,他说撞到人了。然后其就打电话报120、110。其两人下车见有人朝现场过来,害怕被打,就朝北走,后来交警队的人打电话,其和沈某回到现场。6、被告人沈某供述,供认2014年9月26日19时许,其和刘某在合肥龙塘高速路口附近装一车旧轮胎准备去沭阳,其驾车行驶,刘某在车上睡觉。晚上11时许,进入凤阳县城,经过一个弯道时其右转弯,刚转过见自左向右有个人在过马路,其见状赶忙刹车但是来不及了,车头直接撞到那人,其喊“毁了,毁了,我碰人了”刘某被惊醒问怎么回事,其让他赶紧打电话报警,其撞到人了。他打了120、110。其两人下车见有人过来,怕被打就沿公路朝北走,交警打电话,其回到现场。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事故地点位于凤阳县府城镇东环路处,道路南北走向,现场伤者1人送医院,肇事车辆是鲁Q×××××(鲁Q×××××挂)重型货车。8、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沈某准驾车型A2,鲁Q×××××(鲁Q×××××挂)重型半挂车车辆信息情况。9、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证明王家江2014年9月28日死亡。10、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皖中司鉴(2014)毒检第270号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证明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11、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皖天正中心(2014)通鉴字第6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鲁Q×××××(鲁Q×××××挂)重型半挂车速约为37kmh。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明鲁Q×××××(鲁Q×××××挂)大型汽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13、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王家江系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14、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滁州公交认字(2014)第002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七条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家江无责任。15、称重单,证明鲁Q×××××(鲁Q×××××挂)重型半挂车经称重为43940Kg。16、光盘,证明事故发生经过情况。17、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9月26日23时56分,刘某电话报案情况。18、到案经过,证明沈某在事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9、户籍证明、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1996)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沈某、王家江的出生日期及身份等情况;沈某199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收条,证明沈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24000元。21、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在法律赔偿以外给被害方5万元补偿,被害方表示谅解被告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驾驶车辆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与对方达成民事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具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春权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玮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