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4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市某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市某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某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516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某市某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曹某。原告高某与被告某市某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某市某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250元,退还原告高某。审 判 长 葛美云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