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2015)钦南执字第231号劳振广盗窃罪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振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231号被执行人劳振广。本院依据(2014)钦南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劳振广盗窃罪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部门等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涛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