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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梁远辉诉被告王秀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远辉,王秀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梁远辉,男,汉族,1977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委托代理人:陈光全,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伙,女,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原告梁远辉诉被告王秀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纪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远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光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秀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远辉诉称:原告梁远辉与被告王秀伙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5月13日在阳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5年11月9日生育女儿梁某。婚前双方感情基础较差,了解不深,草率结合。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夫妻双方在生活中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争吵。今年初,被告王秀伙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开家庭分居,被告王秀伙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梁远辉经过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但被告一直不回来办理离婚手续。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生育女儿梁某由原告抚养。被告王秀伙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梁远辉与被告王秀伙于2004年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5月13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05年11月9日生育女儿梁某。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原告平时外出打工,被告则在家务农,夫妻聚少离多,因此产生矛盾。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合,且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应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能珍惜家庭,平时生活中多注意沟通和理解,夫妻之间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多为女儿将来的健康成长着想,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现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被告女儿尚且年幼,需要多些关心教育,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秀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任何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梁远辉与被告王秀伙离婚;二、驳回原告梁远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远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