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进全与刘进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全,刘进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刘进全,农民。委托代理人苑献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进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全诉被告刘进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全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进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刘进全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