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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赵继楠与周学顺、赵汝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楠,周学顺,赵汝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赵继楠。被申请执行人:周学顺。被申请执行人:赵汝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继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学顺、赵汝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5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5万元及利息。经本院对该案向金融、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彩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