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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周利民贪污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利民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756号罪犯周利民,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江法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利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和悔改表现突出,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2013年7月12日裁定两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罪犯周利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利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共同贪污犯罪所得赃款44万元虽共同退出33.06万元,周利民只退出3万元,判决判处的没收财产10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利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