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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693号原告陈某甲,农民。被告陈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 小 平审 判 员 廖  凯人民陪审员 向  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