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健亮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亮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一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健亮,无业。2002年10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5月25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7月26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前被公安机关先行羁押一日),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健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春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健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健亮于2014年10月22日21时许,由高某驾驶一辆伊兰特轿车,来到唐山市丰南区御景小区9栋居民楼西侧,胡健亮进入该楼内,高某在车内等候。22时许,被告人胡健亮回到车上时被丰南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的一个黑色钱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18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疑似物2袋。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6.064%,重量15.7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疑似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791%,重量1.7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健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的证言、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化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上交毒品登记表、丰南区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胡健亮随身携带存放毒品的钱包及毒品细目照片、车辆照片、抓获经过说明材料及被告人胡健亮的前科材料、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健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而非法持有共计17.57克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健亮系累犯,并具有犯罪前科,应依法和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健亮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卫素珍人民陪审员 郭秀红人民陪审员 张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沛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