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付小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66号原告付小明。委托代理人张鑫,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宜东,天津众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孚泰公寓1-2号。负责人张立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雪,该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小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小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小明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静恬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