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徐光军与吴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65号原告:徐光军。被告:吴益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军诉被告吴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益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军撤回对被告吴益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光军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