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郭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沅江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年2月11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始,被告人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其经营的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东尼发廊附近路段一地摊档口为据点,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同年11月21日21时许,公安人员现场抓获被告人郭某,并缴获作案用电脑1台、淫秽视频目录3本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9元等物。经鉴定,缴获的电脑内含有淫秽视频4281部。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紫马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缴获的物品照片、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淫秽视频目录明细、证人黄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作案用电脑1台、淫秽视频目录3本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9元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乐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