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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二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31

案件名称

杨园丝与姚运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园丝;姚运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二初字第363号原告:杨园丝,女,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现住丽江市古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闫兴为、赵青蓝,系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运方,男,白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现住丽江市玉龙县。原告杨园丝诉被告姚运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园丝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法庭主持调解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园丝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园丝承担。审 判 长  顾 银代理审判员  邹正琴人民陪审员  和茂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