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卢洪生与臧世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洪生,臧世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52号原告:卢洪生,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臧世伸,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马新礼,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剑桥,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洪生与被告臧世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邸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洪生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毅、张娟娟、被告臧世伸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步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剑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洪生诉称:2014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驾驶自己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S203线楚村镇楚村街小过桥路段处时,与曹周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驾驶员曹周明,三轮车乘坐人卢洪生、卢浩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卢洪生伤势严重,被送到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颅脑损伤(重)。而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和费用未付。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同时,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为此,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卢洪生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出生、住所等身份信息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原告无责任、被告臧世伸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的事实。3、被告臧世伸驾驶证及事故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被告臧世伸具有驾驶资格以及其系事故机动车的所有人的事实。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明被告臧世伸驾驶的事故机动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该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的事实。5、原告的病历及医疗诊断证明,证明原告的伤情及治疗用药情况等事实。6、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发票,证明原告为治伤所支出的医药等费用。7、公估报告,证明事故造成原告电动三轮车的损失955元。8、评估费发票,证明原告对电动三轮车受损评估所支出的费用。被告臧世伸辩称: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被告已经垫付10000元医疗费,交强险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和曹周明各承担50%。被告臧世伸举证收条1份,证明已经给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辩称:对于事实以及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部分没有异议。原告诉讼的部分项目不属于交强险承担的范围。鉴定费、租被子、餐饮费用及第8项财产损失、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原告的部分赔偿要求缺乏依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未举证。经庭审质证:被告臧世伸对原告举证1-5无异议;由于证据5中病例显示患者家属要求至上级医院进行治疗,故对证据6的交通费有异议,所产生的交通费应该由其自行承担,证据6中的医疗费发票和白蛋白发票没有异议,对其他发票如餐饮费、剃头的收条、赵力的证明的和杨芳琴的证明的三性有异议;对证据7、8没有异议,但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对原告举证1-4无异议;对证据5中病例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转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其中的费用清单可以看出原告在住院期间医院提供了部分护理,护理费为1700余元;证据6中的医疗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交通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在2014年11月19日12时许出院,当天晚上又在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在这9小时中产生的转院的交通费有异议,它没有相关的转院病案印证;证据7-8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卢洪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对被告臧世伸的举证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原告举证1-5、7,被告臧世伸的举证予以认证;原告举证6中的医疗费予以认证,原告的其他举证的关联性予以认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14时许,臧世伸驾驶其所有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S203线楚村镇楚村街小过桥路段处时,与曹周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曹周明、乘坐人卢洪生、卢浩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臧世伸、曹周明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卢洪生、卢浩无责任。肇事车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卢洪生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4年12月8日在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住院治疗19天+16天=35天。卢洪生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两周。原告卢洪生的损失为:医疗费35240.2元,误工费49天×66.6元=3263.4元,护理费35天×101.6元=35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30元=1050元,营养费35天×30元=1050元,车损995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共计金额46154.6元。被告臧世伸已付1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臧世伸、曹周明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卢洪生、卢浩无责任。对该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误工费3263.4元、护理费3556元、交通费1000元,计7819.4元;在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车损995元;原告的其他损失27340.2元的60%计款16404.12元,由被告臧世伸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卢洪生的各项损失46154.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7819.4元;在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995元;被告臧世伸赔偿16404.12元,原告卢洪生从上述赔偿款中返还被告臧世伸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臧世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xxx。开户行:工商银行亳州市分行魏武支行。执行款汇至:蒙城县人民法院,账号xxx,开户行: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审判员 邸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少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