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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一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一初字第1449号原告谢某,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现住中同村。被告李某,云南省临沧市人。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2012年5月初,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虽并不了解其之前的经历,但觉得两个人比较谈的来,双方又是单身,便于一个月后即××××年××月××日到新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起初双方关系还可以,但是结婚刚半年时,在2012年12月份被告便与其妹妹以给父母立碑为由就离开了,至今一直未归,而且电话也联系不上,其妹妹也一直未归,其也无其他亲人可以联络,至今无法和她取得联系。婚后我们没有孩子,也没有共同财产,现其下落不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李某承担。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初,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多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婚后六七个月被告离家出走,无法联系,至今未归,分居达两年之久。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多月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六七个月被告就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未归,且分居达两年之久,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占义审 判 员  齐立霞人民陪审员  安文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军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