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5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清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