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章民初字第3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袁宪婷与郭圆花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宪婷,郭元花,姜守武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初字第3588号原告袁宪婷,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章丘市明水祥丽建材经营部业主,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聂恩礼(袁宪婷之子),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郭元花,女,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章丘市刁镇守武预制件销售部个体业主,住章丘市。被告姜守武,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庆,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宪婷与被告郭元花、姜守武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宪婷于2015年2月1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宪婷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宪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袁宪婷负担。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王希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