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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6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夏会兰与青岛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6732号原告夏会兰,1976年9月4日。委托代理人张式津,青岛市城阳鑫苑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岙兰路969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中昊,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岙兰路969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中昊,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会兰与被告青岛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蒲大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会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5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太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