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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吴恒甫与吴良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吴恒甫,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国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良芝,女,1944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忠平,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吴恒甫吴良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恒甫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恒甫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恒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恒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