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三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石淑琮与方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淑琮,方宝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16号原告石淑琮,女,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方宝才,男,住址黑龙江省肇州县。原告石淑琮与被告方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玉春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淑琮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淑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淑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石淑琮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茹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