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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东民初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孔宪高与崔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宪高,崔开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91号原告孔宪高,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加兵,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开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登福,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宪高诉被告崔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宪高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宪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孔宪高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周正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