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廉建强与王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建强,王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廉建强,男。被告王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建强诉被告王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廉建强于2015年2月12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建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廉建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满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剡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