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夏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夏源,系烟台开发区真爱壹佰练歌房业主。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开执字第11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夏源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