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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涵与赵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涵,赵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30号原告:王涵。被告:赵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涵诉被告赵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涵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