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16
案件名称
楚雄阳光物业有限服务公司与王玉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楚雄阳光物业有限服务公司;王玉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楚民初字第471号原告楚雄阳光物业有限服务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丰胜路287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7225-2。法定代表人和兴亮,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唐世富,男,1978年6月8日生,汉族,楚雄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楚雄市开发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玉跃,女,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楚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楚雄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馨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雄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楚雄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雄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桂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