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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河东区某某某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庞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东区某某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庞某某,邢某,郁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628号原告河东区某某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主任。被告庞某某,男,1982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邢某,女,1982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郁某某,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东区某某某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庞某某、邢某、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被告庞某某、邢某、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亚非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