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齐海滨、冯淑芝与徐颖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海滨,冯淑芝,徐颖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2号原告齐海滨,住长春市。原告冯淑芝,住长春市。被告徐颖多,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海滨、冯淑芝诉被告徐颖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担保物查封申请,要求对案外人初明华名下房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3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XXXXXXXX**号,面积135.47平方米,丘地号:X-XX/XXX-XXXXX)、案外人刘凤廷名下房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X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XXXXXXX**号,面积86平方米,丘地号:X-XX/XXX-XXXXX)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初明华名下房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X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XXXXXXXX**号,面积135.47平方米,丘地号:X-XX/XXX-XXXXX)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刘凤廷名下房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X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XXXXXX**号,面积86平方米,丘地号:X-XX/XXX-XXX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