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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潘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绰号“滑哥”,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焕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至12月21日,被告人潘某某连续三日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青山村委会企岭一村22号门前以扑克牌“打二公、大吃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3万元。2014年12月21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青山村委会企岭一村22号门前空地抓获正在聚众赌博的被告人潘某某以及其他涉赌人员共十五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放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国献审 判 员  韦伟强人民陪审员  卢丽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爱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