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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长春铸钢厂与黄维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铸钢厂,黄维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铸钢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青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伊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东,单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维君,男,1955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长春铸钢厂与被上诉人黄维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铸钢厂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春铸钢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春铸钢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长春铸钢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