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韩生雷、张婧诉被告张壮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生雷,张婧,张壮壮,张治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785-1号原告韩生雷。原告张婧。被告张壮壮。被告张治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生雷等与被告张壮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治春所有的由张壮壮驾驶的车牌号为陕KFU6**号“大众”牌小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张治春所有的、张壮壮驾驶的车牌号为陕KFU6**号“大众”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张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