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金正文、陈桂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金正文,陈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金正文,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陈桂芬,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金正文、陈桂芬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市皖星水暖模具厂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跃强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