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郑东林诉李彩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林,李彩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郑东林,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彩丽,女,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东林诉被告李彩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东林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东林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彩丽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东林负担。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米学敏人民陪审员 倪胜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