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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裴某、戚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裴某,戚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605号原告:杨某,男,199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某,女,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XX,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某,女,195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XX,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裴某、戚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被告裴某在提交书面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两被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均为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该镇现管辖法院为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现被告裴某、戚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且被告自述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现也无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有协议管辖的约定,因此,被告裴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鉴于曹庵镇现司法管辖属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邦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望良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2015)长民一初字第00605号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人民法院:原告杨某与被告裴某、戚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该案卷宗材料移送你院。另,请将贵院诉讼费账号通知我院,以便将该案诉讼费转汇。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周邦朝电话:0551-6666213618919636809 来源:百度搜索“”